伴随着新冠疫情政策的调整和国家对于恢复和扩大消费市场一系列激励政策的扶持,2023年国内消费市场有望得到进一步回暖,为更好地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开年伊始,包括银行在内的各大金融机构就在不断布局和抢占个人消费贷款市场,通过创新营销手段、丰富产品选择、压降信贷利率等方式提振居民消费意愿。得益于近年来监管部门强监管的要求,个人消费贷款市场整体正在朝着合规经营、风险可控的走向发展,但与此同时,市场上始终存在着诸多打着提供金融服务的旗号,实则实施电信诈骗的非法金融机构或个人,以收取各种名义的费用骗取客户钱财,不但对客户个人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对金融市场环境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于目前仍存在的乱收费现象,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现对客户做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警惕隐形收费、防范捆绑消费1.正规持牌的金融机构贷款前不会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以手续费、保证金、咨询费、押金等名义要求在贷前先预缴费用的,均为非法金融服务。2.对于通过中介平台申请贷款的,在贷款前要首先核实平台资质,如因平台方提供权益服务而产生额外消费的,应仔细核实权益服务内容、使用前是否有明确提示、是否手动选择以及是否实际使用权益服务,权益服务通常与借贷合同无直接关联,如平台所提供的权益服务未充分告知,应当暂停使用。 二、首选正规机构、谨防非法代理1.正规APP通常情况下会在应用市场上架,对于无从查证或下载通道仅为二维码或网页链接的,应暂停使用。正规的消费金融机构都持有相关金融许可证,并受相关部门监督,客户应在贷款前核实机构信息,如通过机构所在的工商门户网站查询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不符或刻意隐瞒的基本可以认定为非法金融平台。2.在使用消费贷款的过程如有疑问或诉求,应当首先尝试与机构主体进行沟通,目前正规的金融机构官网均会展示服务电话及问题反馈渠道,监管机构也有相应的官方反馈渠道。但即便如此,当前网络平台上依旧充斥着各种各样的非法代理平台,这些平台常常以“征信修复”“代理维权”“债务调解”等名义引诱目标客户上钩,向客户展示所谓“完美的解决方案”并以此来骗取高额的手续费或代理费用,再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理投诉等手段向金融机构施压,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环境造成严重危害,阻碍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正常沟通,而且在实际处理过程,非但不能妥善处理客户问题反而会导致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个人财产的损失。 晋商消费金融公司
什么是非法集资?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三要件”1.非法性,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2.利诱性,即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3.社会性,即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五形式”1.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2.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3.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5.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非法集资“四手法”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2. 编造虚假项目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3.以虚假宣传造势在宣传上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4.利用亲情诱骗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四部曲”1.画饼编织“高大上”的项目,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2.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3.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4.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四套路”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3.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防范提示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非法集资口诀:“四看三思等一夜”1.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2.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3.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三要三不要”1.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2.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3.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谨慎投资? 严防陷阱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的基本特征: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为尽可能避免潜在的“套路贷”风险,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温馨提示您:1.保持理性的消费观,量入为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适度消费,避免过度借贷。2.应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借款,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晰自身权利义务,重点关注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时间、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约定、逾期还款影响等要素,避免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等以至掉入“套路贷”陷阱。3.增强防范意识,明辨广告真实性,对“零利率、无需审核”的广告保持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防止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被不法者利用。 4.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套路贷”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贷款市场上,有一些非法中介假冒银行名义,打着正规机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免费、洗白征信等虚假宣传的旗号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其实这些诱人条件的背后是高额收费、贷款骗局等套路陷阱。这些不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7期风险提示,提醒有借款需求的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警惕非法中介或不法行为侵害权益,注意防范以下陷阱风险。 陷阱一假冒银行名义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非法中介会冒充“xx银行”“xx银行贷款中心”等名义发布贷款广告信息,或是向消费者推送贷款额度,声称“在银行内部有关系”“可走内部流程办贷款”等,诱骗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其实,此类中介机构与银行并无关联,是为诱骗借款人进行的虚假宣传。 陷阱二骗取高额手续费。非法中介常以“低价手续费”“百分百获得贷款”等幌子吸引消费者。在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后,非法中介又以各种名义要求借款人将贷款资金打入指定账户“走账”,伪造“流水”,借款人一旦进行转账操作,这笔资金大多以“服务费用”等名义被截留,借款人很难要回资金,面临维权困难。 陷阱三提供名不副实的中介服务。非法中介往往瞄准对贷款业务、流程不熟悉,或征信有问题的消费者群体下手,提供所谓的“优惠贷款”“迅速放款”服务,从中抽取极高的费用。事实上,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等正规机构官方渠道自行办理贷款业务。有些不法中介甚至会不顾消费者偿还能力,怂恿消费者从各类网络借款平台申请贷款,有的贷款产品本身就有很高利息,不法中介仍要再骗取一笔高额费用,其目的就是快速敛财而不是提供服务。 针对以上中介不法行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有借款需求的消费者,要树立合理的消费观念,理性借贷,从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业务。 一、从正规机构获取融资服务消费者如果有借款需求,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进行咨询或者办理。如确需中介服务,不要轻信间接的贷款服务要约,要注意核实中介机构资质,详细了解中介服务与合同内容,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虚假宣传行为。 二、了解贷款产品的重要信息 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办理贷款时,要注意看清贷款条件、综合息费成本、还款要求等重要信息。坚持诚信理念,向正规机构提供真实贷款申请资料,珍惜个人征信,理性借贷,及时还款。 三、警惕向无关账户的转账要求 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于超出贷款合同约定的转账要求要注意,警惕以“刷流水”“走账”为由的打款要求,不随意向无关账户转账打款,防范被骗取资金风险。如发现自己陷入不法中介陷阱,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通过报警、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互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地址、银行卡账号密码、财产状况、婚姻状况、行踪轨迹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监管部门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我国首部完整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历经三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于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布与《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密码法》等共同构建了中国消费市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而作为信息保护主体的消费者,如何擦亮双眼,避免个人信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斗争。 一、警惕“不明验证码、短信链接和二维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许多人在注册、登录各类APP时,通常更倾向于选用短信验证码或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进行操作,这样不仅节省时间,更不必再去费心记忆密码。但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这样的验证方式也成为了不法分子眼中的漏洞,他们中有的会将自己伪装成正规平台的官方,有的会伪装成客户的亲友,以中奖、平台注册/登录、寻求帮助或其他正当理由为名,行不法之事,客户一经点击或扫描,个人信息便会尽收不法分子眼底,轻则上当受骗,重则财产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警惕此类信息,核实信息真伪,务必做到不回应、不轻信,不转账。 二、谨慎“分享你的生活”朋友圈、群聊、短视频APP、购物APP是我们日常最长时间驻足的工作娱乐空间,不免会将生活中的感悟、工作上的心得分享在这些平台上,但是,您可知道,就是这些平时最常使用、最信赖的社交平台却往往“暗藏凶机”。随手发的一个动态、随意晒的一张照片,甚至是一个评论都可能包含着您的个人信息,通过技术手段、信息比对,“有心人”甚至可以获取个人准确的居住地址。为了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个人信息,在公共环境下,应尽可能做到照片不分享原图、动态不包含个人信息、联系人不随便添加陌生人、APP不通过非正规渠道下载。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严禁大数据杀熟”、“强制推送个性化广告可以拒绝”、“公共场所人脸识别规范采集”、“个人有权撤回个人信息处理的许可”等条款,为个人信息保护构建了更加科学严密的防护网络,但只有我们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时刻保持警惕,多看多想,才能最大化的保证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