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每个人作为自身数据的首要责任人,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每一次指尖点击、每一份填写的表单,均可能成为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的来源,严重威胁个人隐私安全与合法权益。主动构建自我防护体系,理性识别并判断信息提供的必要性,是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开端。一、过度索取个人信息的常见表现1、注册、登录、参与活动要求填写必填项过多,且明显超出业务合理需求。如以“抽奖活动”为由,收集人脸信息、家庭成员、行踪轨迹等。2、以“不授权无法使用为由”强制开通通讯录、相册、定位、麦克风、相机等无关权限或反复索要验证码或要求远程操作。3、不明客服、陌生链接、非官方小程序以 “核对信息”“账户异常”为由套取隐私。二、过度索取个人信息的潜在危害个人信息一旦被过度收集、滥用,不仅会侵犯个人隐私,还可能引发一系列风险,轻则困扰生活,重则造成财产损失、名誉受损。1、个人隐私泄露,扰乱日常生活。姓名、手机号、住址、浏览偏好等信息被过度收集后,极易流入黑灰产产业链,被反复倒卖牟利。营销机构会根据这些信息推送房产、贷款、理财等广告,或拨打骚扰电话、发送垃圾短信,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节奏。2、电信诈骗风险升级,财产安全受胁。不法分子掌握用户真实个人信息后,冒充客服、公检法人员、亲友等身份,编造诈骗场景,如“账户异常”“涉嫌违法”“紧急求助”等,导致用户财产被盗刷、无辜背负债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生物信息泄露不可逆,长期风险突出。指纹、人脸、声纹等生物信息一旦被过度收集并泄露,无法像密码一样修改,将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可能被不法分子长期滥用,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持续性威胁,且难以彻底补救。三、如何防范过度索取个人信息1、树立“必要即授权”意识。牢记“服务所需即上限”,不轻易授权与服务无关的权限。办理业务、注册账号时,对与服务无关的信息,有权直接拒绝提供。2、仔细核查,警惕隐蔽索取。使用APP、小程序注册账号时,认真阅读隐私政策和授权提示,重点关注信息收集的范围、用途和存储期限,对模糊不清、冗长晦涩的条款保持警惕,仅开放必要权限;对强制索权行为,坚决拒绝并远离。3、规范操作,减少个人信息暴露。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扫描陌生二维码,不盲目参与来源不明的“信息登记领福利”活动,避免被诱导泄露个人信息;社交软件不公开身份证、护照、车牌号等敏感信息,发布动态时关闭位置权限,不泄露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细节。4、定期清理,管控授权权限。定期检查手机APP、小程度授权权限,关闭长期不用的定位、通讯录、相册等访问权限,取消对非必要第三方平台的账号授权,删除不用的APP、小程序账号,清理浏览器缓存、历史记录,淘汰电子产品时彻底销毁其中的个人信息,避免信息留存泄露。5、依法维权,举报违规行为。若发现过度索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保留证据(截图、短信、邮件等)、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若遭遇信息泄露、诈骗,立即切断风险源(冻结账户、退出异常登录设备),必要时要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个人信息,筑牢安全防线。让我们共同提高防范意识,守护好自身隐私与财产安全。
为深入践行金融惠民的服务宗旨,助力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筑牢金融消费安全屏障,晋商消费金融公司积极开展系列金融教育宣传活动,以行动践行承诺、以文化浸润初心,让消保温情传递千家万户。承晋商信义,以诚心相伴。公司积极响应监管部门号召,深度参与“3·15”“晋商传信义 消保伴你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将晋商文化的百年底蕴与当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深度融合,打造兼具文化底蕴与实用价值的金融教育体验活动,让消费者感受一场可体验、可传承、可带走的晋商文化金融教育盛会。公司一线员工走进迎泽公园,在“扇染清韵 墨印有度”特色点位,与消费者携手制作消保印扇、书写消保金句,把实用的消保知识融入传统书法雅韵之中,让消费者在墨香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让沉淀百年的晋商智慧走出历史书卷,转化为金融消费者可感知、可学习、可践行的金融素养,真正实现文化赋能消保、信义守护权益。守合规底线,以初心守护。守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离不开规范有序的行业生态与严守底线的从业操守。公司积极落实主体责任,针对部分合作机构,专项组织开展消保政策宣导和合规教育培训,以严格标准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以系统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通过专项培训,进一步推动消保理念嵌入业务管理,引导从业人员恪守职业准则、坚守法律红线,秉持合规经营理念、严守行业监管要求,全力推动消费金融业务朝着合规化、专业化方向稳健发展,全力守护好群众财产安全,让金融服务既有合规力度又有暖心温度。传金融知识,以匠心同行。为切实推动金融知识深入基层、普惠群众,针对当下金融领域高频乱象,公司聚焦群众关切,开展“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同步开展“非法代理维权”“过度索取个人信息”风险提示,普及正规维权渠道和个人信息保护知识,帮助金融消费者筑牢财产安全与信用安全防线,全力营造清朗有序、安全放心的金融市场环境,守护群众金融消费安全感。未来,公司将始终坚守“金融为民、消保护航”的责任使命,持续深化合规管理、创新金融教育宣传形式、延伸金融服务触角,用心破解群众在金融消费中的各类痛点难点,以专业守护权益,以诚信传递温暖,全力保障每一位金融消费者安心消费、舒心享受金融服务,用金融力量护航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理性维护自身权益拒绝“非法代理”维权当前,“非法代理” 维权已形成产业链。不法分子利用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化身 “专业律师”“行业专家” 等身份,以 “征信修复”“延期还款”“债务豁免” 等话术为诱饵,诱导消费者委托其 “代理维权”。这类行为表面上是为消费者争取权益,实则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大肆牟利,不仅让消费者陷入经济损失困境,还面临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对金融秩序及社会民生稳定均造成冲击。晋商消费金融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强化风险防范思维,切勿踏入非法 “代理维权” 的陷阱。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当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可通过金融机构的官方客服热线等服务渠道合理反映诉求。如果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以及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格做好个人信息管控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务必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通讯信息等隐私数据,从源头阻断不法分子窃取信息的渠道 。
案例警示|民间投融资中介花式违规吸存民间投融资中介花式违规吸存在民间投融资活动中,投资咨询、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融资担保等中介机构并不少见,但部分机构却偏离合规居间定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问题,不少投资者被“低风险高收益”“担保兜底”“政策扶持项目”等宣传误导,盲目投入资金后财产权益受损严重。民间投融资中介的“高息骗局”张先生在某商业街看到一家名为“XX财富”的民间投融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宣称该公司与多家大型企业合作,能为投资者提供年化收益率高达18%的优质项目。张先生被高额回报吸引,在未详细核实公司资质及项目真实性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投入30万元。起初几个月,张先生确实按时收到利息,但半年后,公司突然人去楼空,张先生不仅未收回本金,还发现所谓的投资项目根本不存在,这才意识到自己遭遇诈骗,遂报警处理。超范围经营背后的1.92亿吸存骗局重庆碧水天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股权投资咨询管理,个人理财咨询。该公司在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借用深圳市盖仕特投资基金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空气储备动力发电、甲醇乙醇汽油研发等投资项目,对外承诺高额收益,通过人传人、以老带新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巨额存款,重庆市九龙坡、江津等区约1700人参与,集资金额共计1.92亿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该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判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担保公司“吸存转贷”自食恶果李某为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他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3%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同时,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其后,他以2%-7.5%不等的月息,向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息541万元;以5%-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2.22亿元,收息5780万元。然而,其公司经营能力不足,财务报表虚假。资金链断裂后,李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收取保费,李某的担保公司却“剑走偏锋”非法吸存转贷、赚取利差,因此自食恶果。温馨提示“民间投融资中介”骗局花样繁多,其特点包括:以投资理财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问题一:近期,《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向社会发布,要求依法严惩洗钱犯罪。请问,今天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如何贯彻落实《意见》这一精神的?《解释》的发布实施对于服务我国反洗钱工作大局有什么重要意义?答:《解释》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依法严惩洗钱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决策部署,对于服务我国反洗钱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由1979年刑法的窝赃销赃罪改造、演变而来的一般性洗钱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已建立以第191条洗钱罪为核心条款,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一般条款,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为补充条款的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用范围最广、案件数量最多,依法惩治这类犯罪,对推进反洗钱工作走深走实意义重大。2024年8月19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标准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此次“两高”又发布本《解释》,有助于进一步织密刑事法网,推动我国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更加完善。二是进一步助推国际反洗钱合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忠实履行我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确保相关规定符合反洗钱国际标准,为司法机关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已于2025年1月1日施行,对于维护金融安全,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解释》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反洗钱法》,对入罪标准、加重处罚等规定作出修改,对于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义。三是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质效。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高发多发,与之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数量也长期居高不下,司法机关对一些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存在争议。《解释》回应基层办案机关的迫切需要,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对于精准打击犯罪、提高反洗钱工作质效必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问题二:我注意到,此次“两高”联合制定发布的司法解释保留了之前的综合性入罪规定,请问是基于什么考虑?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具体把握?答:2015年《解释》设置“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明确数额标准。为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应国际反洗钱组织要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修改司法解释的《决定》,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即数额加情节的综合性入罪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反洗钱工作,接轨依法打击洗钱类犯罪的国际标准,《解释》吸收和保留了上述规定。实践中应注意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总体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成员国对洗钱类犯罪开展广泛、有效的打击。因此,即使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未达到原解释“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数额标准,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特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危害性突出等情节,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的,坚决定罪处罚。二是要切实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并不意味着只要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就一律作为犯罪处理。我国司法制度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治理层次,在综合治理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具有特别优势。为确保罪责相当、公平公正,实践中要注重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在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的同时,为行政处罚留足空间。三是破除“唯数额论”,避免机械司法。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具有链条化、多层级的特点,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仅以本人银行卡提供帮助)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与传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明显不同,“卡农”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问题三:此次发布的新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请介绍相关考虑?答: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5年《解释》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确定为十万元,这与当时的司法实践情况是相符的。此次《解释》综合考虑立法修改精神和司法实践具体情况以及与洗钱解释的协调等因素,在第五条通过区分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上游犯罪和其他普通侵财上游犯罪,分两款从掩隐次数、特定款物、赃物追缴、损失数额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具体而言,对于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低的普通侵财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百万元。上述调整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回应和解决司法实践中部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上下游的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突出问题。比如,非法采矿罪第二档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为五十万至一百五十万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下游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为尽可能避免出现上下游犯罪刑罚倒挂、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情形,《解释》适当提高了升档量刑标准。二是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自身特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理论上涵盖洗钱罪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以外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各个罪名的起刑点和量刑幅度千差万别。同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赃物类犯罪,上游犯罪中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所占比例较高,盗窃罪、诈骗罪第二档法定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标准过高也不符合实际情况。三是与洗钱罪保持协调。《洗钱解释》对洗钱罪“情节严重”坚持采用“数额(500万)+情节”的标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按照特殊罪名优先于一般罪名的原则,两罪的升档标准应当保持协调一致,防止出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普遍重于洗钱罪的情况。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规定采用“数额加情节”的双重限定模式,即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如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或者造成赃款赃物无法追回的实害后果的,才能适用升档量刑标准,这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上游犯罪被害人财产损失。问题四:此次与司法解释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答: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引领作用,确保地方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两高”结合各地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司法办案实践,发布6件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织密刑事法网,依法严惩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针对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的形势,案例一提示司法机关准确识别利用虚拟货币等手段转移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案例二对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依法严惩;案例三警示从事废品收购从业人员树立法律底线意识,合法合规经营。二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对职业惯犯以及拒不配合涉案财物追缴、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无法挽回等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对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案例三对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长期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依法予以严惩,案例五、案例六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银行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时精准认定主从犯及各自罪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三是全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案例二司法机关将追赃挽损贯穿于整个办案流程,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得以挽回,彰显了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四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案例五、案例六中,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明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在涉“两卡”案件中准确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